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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田四季品牌许可程序实施细则

最近更新时间:2018/12/13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许可流程,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与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共同发展,根据《“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销售嘉兴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主体,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准入要求的,可申请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向嘉田四季品牌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县(市、区)农合联执委会领取《“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或从中心网站下载。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嘉田四季”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文本;

(四)生鲜(初级加工)类农产品需提供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或近三年内国际或国家级重大会议活动供应产品认证证书等;

(六)深加工类农产品需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或HACCP认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SC),加工用水检测报告;

(七)生产企业需提供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土壤、灌溉水检测报告;

(八)养殖企业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农产品贸易公司还需提供产品购销合同;

(十)具有嘉兴地方特色的深加工产品(如粽子、杭白菊、蚕丝被)企业需提供嘉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证明;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应材料。

第三章 审查认定

第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执行第六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原因。

第六条 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审核机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评价审核和产品质量检测(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审核合格的,由农合联执委会主要领导签署许可使用的审核意见,执行第七条;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现场评价审核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七条 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对许可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3日。

第四章 签约颁证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对许可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发放《许可使用通知书》。

第九条 获得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主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中心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声明》、《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由农合联执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中心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向被许可使用人签发《许可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 《许可使用证书》证书编号由中心负责编制。设7位码,前两位为农产品种类(如申请主体的被许可产品涉及多种门类的,以其主业种类认定首位码,次要种类为次位码),第三四位为地区号段,五六七位为企业(组织)号段。

种类号段

区域号段

企业(组织)号段

种植

10

南湖

01

 

001~999

水产

20

秀洲

02

 

001~999

肉禽蛋

30

经开

03

 

001~999

深加工类

40

嘉善

04

 

001~999

农旅

50

平湖

05

 

001~999

种植、水产

12

海宁

06

 

001~999

 

   

海盐

07

 

001~999

 

 

桐乡

08

 

001~999

第五章 标识、包装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主体须按照《“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和包装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心提出品牌标识使用申请。由中心根据核准使用主体的产品性质、种类、规模,决定授权印制、标识领用或挂牌销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许可期限内,中心每年将组织开展对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农产品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根据《“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抽检制度》,对许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相关主体。

第十五条 检查结论需要整改的,被许可使用主体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中心。中心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未遵守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

(三)拒绝接受抽检的;

(四)检查中发现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心将按照《“嘉田四季”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取消该农产品的“嘉田四季”公用品牌使用权,解除《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合同》,收回品牌许可使用证和证书。

第七章 续展申请

第十八条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中心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九条 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

第二十条 品牌使用人应当向中心提交上一许可使用周期品牌许可使用证以及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心自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评价审核和产品质量检测。审核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八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如对受理、审核、检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嘉兴市农合联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农合联执委会将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农合联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XX日起实施。

 

 

嘉兴市农合联执委会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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