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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田四季品牌标识使用和包装管理办法

最近更新时间:2018/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田四季”品牌标识使用和包装管理,建立健全产品可追溯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田四季品牌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品牌标识、包装的审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嘉田四季”品牌标识、包装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标识使用申请

第四条 被许可人在申请使用“嘉田四季”品牌标识时,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嘉田四季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由中心根据产品特性和规模进行核准备案。

第五条 “嘉田四季”品牌标识使用方式分为“授权印制、标识领用、挂牌销售”三类。

(一)授权印制。初级加工类和深加工类农产品,需要使用品牌标识的,应由被许可人按照核定的许可使用的范围、数量,提交包装样式,经中心核准备案后自行印刷。

(二)标识领用。部分深加工类农产品,因包装需求量较小,需要申请标识领用的,应由被许可人按照需求数量、规格向中心提出申请,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三)挂牌销售。大型商超市专柜、农产品销售市场专营或主营店摊,需要申请使用柜面招牌标识的,应由被许可人提交柜面招牌设计样本,经中心核准备案后自行印刷安装。

第三章  产品包装规范

第六条 “嘉田四季”农产品销售必须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包装,符合国家相关标识、包装管理要求,实现产品可追溯。

(一)初级加工类农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条例》;深加工类农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经授权备案自行印刷包装的,须严格按照“嘉田四季”品牌注册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制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有品牌标识的规格,且需排列在自有品牌标识之前或之上。

(三)申请领用“嘉田四季”品牌标识的,须将公用品牌标识贴于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公用品牌标识原则上应位于自有品牌标识之前或之上。

(四)柜招申请使用“嘉田四季”品牌标识,柜面招牌上应标明销售单位、许可使用产品名称、产地等相关基本信息,并在销售场地的明显位置摆放、张贴。

(五)产品包装原则上应标明农产品的品名、规格、生产者、生产地等相关内容,并附加企业(组织)信息二维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  标识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嘉田四季”农产品包装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产品包装的编号由《许可使用证书》证书编号和三位包装样式号段构成,同一企业(组织)同一规格的产品包装使用相同号段。

第八条 柜面招牌标识应保持整洁干净、无破损,不得转让、出售、馈赠他人使用。

第九条 使用“嘉田四季”品牌标识、包装的主体,必须对包装产品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条 “嘉田四季”品牌标识、包装必须按核定范围、数量使用。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超核定范围或数量使用品牌标识、包装的,将按照《“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和《许可使用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嘉田四季”品牌标识及其它损害“嘉田四季”品牌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中心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嘉田四季品牌运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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