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与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共同发展,把“嘉田四季”打造成我市“安全健康优质食材提供者”、“城市餐饮消费文化引领者”和“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推动者”三者合一的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共同发展;
(三)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四)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使用管理“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跨类别、跨行业的涉农产品及服务上实现规范应用;建立保障品牌信誉的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监控体系,提高我市农产品竞争力;探索建立“嘉田四季”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的双品牌营销体系,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条“嘉田四季”品牌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所有人是嘉兴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以下简称市农合联)。全市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和非会员的嘉兴市农业企业或相关组织,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
第五条嘉兴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合联执委会)负责“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运营与管理,嘉兴市“嘉田四季”品牌运营管理中心承担市农合联执委会交办的各项具体事项。
第六条 凡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均需向市农合联执委会递交申请,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受农业、市场监管、旅游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准入标准
第八条凡生产、经营、销售嘉兴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质量要求的,均可申请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具体分为生鲜(初级加工)类、深加工类和农旅结合(精品旅游)类等三大类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生鲜(初级加工)类农产品申请“嘉田四季”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市各级市农合联会员,非会员的嘉兴市域范围内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二)原则上拥有产品商标;
(三)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产自嘉兴市区域内的优质农产品;
(四)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食品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或三年内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或国家级重大会议活动的供应产品等;
(五)建立产品合格证制度,产品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六)企业或组织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七)企业或组织申报的产品近一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第十条 深加工类农产品申请“嘉田四季”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市各级市农合联会员,非会员的嘉兴市域范围内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二)原则上拥有产品商标;
(三)从事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企业在嘉兴要有连接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四)生产加工企业须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五)生产加工企业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
(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嘉兴地方特色行业的产品(粽子、杭白菊、蚕丝被)须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称号;
(七)企业或组织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八)企业或组织申报的产品近一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农旅结合(精品旅游)类申请“嘉田四季”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市各级市农合联会员,非会员的嘉兴市域范围内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二)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三)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来自嘉兴市区域内的优质农产品;涉及生鲜(初级加工)的,按第九条执行;涉及深加工的,按第十条执行;
(四)经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A级及以上景区或AAA级景区村庄;
(五)企业或组织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或组织申报的产品近一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第三章 “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程序:
(一)向市农合联执委会递交《“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市农合联执委会受理并组织初审。申请材料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受理或不受理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农合联执委会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许可使用或不许可使用的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由市农合联执委会征求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产品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对许可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产品,由市农合联执委会根据核定的使用数量、范围,发放《“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通知书》和《“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证》;
(六)获得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主体,与公用品牌注册人签订《“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在合同期内,该单位(组织)须保证其相关认证文件保持有效存续]。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农合联执委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合同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品牌。
第四章 品牌标识和包装
第十三条“嘉田四季”公用品牌标识样式由市农合联执委会组织发布。
第十四条“嘉田四季”公用品牌标识、包装由市农合联执委会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印制企业定点印制,并实行发放登记、编号管理。使用分“授权印制、标识领用、挂牌销售”三类。
第十五条授权印制包装的被许可人凭市农合联执委会发放的《“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许可使用证》,在市农合联执委会核准备案后,到相关企业印制包装和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领用标识的被许可人凭市农合联执委会发放的《“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许可使用证》到市农合联执委会指定地方领取包装和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挂牌销售的被许可人到市农合联执委会领取《“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许可使用证》,并在销售场地的明显位置摆放。
第十八条“嘉田四季”公用品牌标识包装为基本视觉识别包装,被许可人必须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包装与标识要求,标明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必须按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在核定范围、数量之外的产品,不得使用公用品牌。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许可公用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
第五章 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嘉田四季”公用品牌产品和服务采取统一营销与自主营销相结合的营销结构。
第二十二条统一营销是指由市农合联执委会设立或许可设立的市内外直营连锁、大型商场超市专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展销中心、配送中心)专营店摊、各类互联网电商平台等。自主营销是指获得公用品牌使用资格的各类主体自行组织开展的经营销售。
第二十三条统一营销平台的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由市农合联执委会组织发布。
第二十四条 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产品进行自主营销的,必须注重维护品牌形象,不得在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公用品牌形象的情形。
第六章 品牌宣传推介
第二十五条“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宣传推介采取市-县-主体三级联合推广的传播结构。
第二十六条 市农合联执委会每年制订宣传推介方案,根据产品上市节奏,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重点事件、重点时间节点的宣传和产品推介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注重“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团参加冠以“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展示展销、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所指宣传推介活动应向市农合联执委会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向市农合联执委会递交《组织开展“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宣传活动登记表》,列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加者,同时提交活动方案。
(二)市农合联执委会受理登记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活动结束后向市农合联执委会送交相关活动材料,备案存档。
第七章 被许可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被许可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公用品牌;
(二)使用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市农合联执委会组织的技术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对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优先推荐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有专人负责公用品牌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
(二)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嘉田四季”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三)严格遵守“嘉田四季”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四)自觉接受市农合联执委会的工作监督。
第八章 违规违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被许可人或许可产品的许可资格:
(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二)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用品牌的;
(三)转让、出售、馈赠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四)对抽检发现的问题,整改逾期或整改不达标的;
(五)违反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
(六)有影响“嘉田四季”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组织)或产品被取消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嘉田四季”品牌标识包装。如有违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或造成消费者、经营者索赔的,由该被许可人按照有关法规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嘉田四季”公用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行业经营秩序,损害公用品牌市场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公用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和追诉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嘉田四季”品牌的社会声誉,市农合联执委会须对“嘉田四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现侵犯“嘉田四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农合联执委会应提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许可使用“嘉田四季”品牌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在申报、认定程序方面,有义务向市农合联执委会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合联执委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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